对2012年3月31日前无法完成接口程序验收的银行,外汇局分局应上报具体情况说明。
二、接口联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接口程序已验收合格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传送《银行联调计划表》电子邮件,各外汇局分局应当日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3月19日起根据《银行联调计划表》汇总情况,分期分批组织银行开展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1.2版)(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三、外汇分支局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加强核查银行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汇发〔2011〕49号文相关规定。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和联调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外汇局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
为顺利推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特制定本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
(一)数据导入原则: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所要求的涉外收支(涉外收入、境外汇款、对外付款/承兑)、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基础信息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银行内部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有关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以下统称“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银行自身开发的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
1、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