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登记类别:□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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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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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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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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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及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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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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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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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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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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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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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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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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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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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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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受托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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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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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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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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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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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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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
| 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或实际控制)关系
| 参与计划的个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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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按计划分别填写,可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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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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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别
| □ 员工持股计划 □ 股票期权 □ 股票增值权
□ 限制性股票(单位) □ 业绩股票(单位)
□ 虚拟股票 □ 员工购股权计划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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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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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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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方式
| □ 现金认购/行权 □ 非现金认购/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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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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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人员
离职后所持权益的
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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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及
价格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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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行权的条件及
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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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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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出售/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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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汇划路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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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额度
测算方法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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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的资金来源
(单位:万美元)
| □ 购汇:金额 ,所占比例
□ 自有外汇:金额 ,所占比例
□ 其他 :金额 ,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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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付汇额度(外汇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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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付汇额度(单位:万美元)
| 登记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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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
盖章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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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股权激励计划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内代理机构(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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