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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九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形式,加强印鉴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和印鉴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按规定报送各类报表以及各类书面报告。
  第九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业务承揽方式和原则。
  第九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执业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评估机构报告。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九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
  第九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财务制度。
  第一百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和内部薪酬分配的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百零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一百零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机构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注重文化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诚信执业的理念,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形成有利于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第一百零四条 评估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人员,应当率先垂范,讲诚信、重协商、谋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引导评估机构形成积极向上的机构文化。
  第一百零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把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机构优化管理、完善治理、健康发展提供思想引导和政治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把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平等对话机制,畅通员工参与评估机构管理、监督评估机构运行、服务评估机构发展的渠道,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评估师的专业价值的良好风尚,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第一百零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培育团队精神,增强评估机构凝聚力,构建评估机构诚信文化,建立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氛围,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牢固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理念,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修改、完善机构章程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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