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报告和执业风险评估制度。在评估执业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均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控制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一般风险业务、重大风险业务以及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业务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相应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执业独立性。
第八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执业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损害独立性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及补救措施。
第八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各级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向内部质量控制部门或有关主管人员报告所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八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咨询制度,就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第八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复核方法、程序和内容等。
第八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业务报告签发制度,严格各类业务报告的签发人和签发程序。建立业务签发台账,规范业务签发流程。
第八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八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制度和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第九章 分支机构
第九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执业风险。
第九十一条 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执业标准;
(二)统一质量控制;
(三)统一内部培训;
(四)统一机构标识;
(五)统一信息系统。
第九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限度。对评估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或事项,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和权限,以有效控制评估机构运行和决策风险。
第九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对分支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分支机构承办的业务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