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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二节 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业绩评价制度,明确业绩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要求。
  员工业绩评价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涵盖员工的执业质量、工作强度、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培训完成情况等因素。
  第六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员工薪酬计划要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员工薪酬计划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
  第七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业绩相结合的晋升制度,建立与评估机构发展战略、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及人才晋升机制。
  第七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鼓励全体员工用正当方式对评估机构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章 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七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维护客户及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商业秘密级个人隐私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四条 评估机构在保持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及全体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积极承担行业及社会责任。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七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第七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强化董事会在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的责任,建立对重大项目、高风险业务、重大事项等的审议决策制度。建立评估机构的收费备案和业务报备制度。
  第七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或者设置专门机构,对评估机构业务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
  第七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有恶性压价、向他人支付佣金和回扣、采取收入分成和变相降低收费等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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