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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聘用管理和权益保障制度。在研究决策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评估机构可以结合业务结构、人员结构、发展战略等制定员工发展计划。
  第五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生涯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员工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体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保障员工培训质量,并为员工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提供支持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损害评估机构利益的活动。
  员工对于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外聘专家库。制定相应的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薪酬与绩效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六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评估机构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公开、公正的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董事、监事、经理层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董事、监事的评价与激励由股东会决定;对经理层的评价与激励由董事会决定;对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由股东会决定;经理层的薪酬计划由董事会决定。任何董事、监事和经理层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六十四条 在评估机构任职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薪酬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其中与业绩挂钩的部分应当在薪酬总额中占有显著比例。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检查薪酬计划,包括制订计划的原则、过程以及与公司业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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