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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财务活动以及评估机构董事、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董事会以及其他任何个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评估机构运作和经营情况,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外部监事制度。

第四章 经理层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经理层的构成、职责范围。经理层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理层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评估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经理层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四十七条 经理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的行使职权。
  经理层对评估机构负有诚信义务,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不得从事与本评估机构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评估机构章程行使其权利,不应当利用其管理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评估机构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第四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当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董事会应当与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对经理层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第五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为评估机构当然的合伙人或股东,统一负责评估机构建立健全风险及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风险及业务质量控制。
  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对评估机构业务质量进行监控和把关。
  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约定首席评估师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五章 员工

  第五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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