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董事对评估机构和全体职工负有勤勉及忠实的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的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评估机构和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应当确保充分的时间和完备的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表决意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发展与战略、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等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节 监事会
三十六条监事会是评估机构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章程行使职权。
评估机构设监事会。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章程中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会的构成、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切实保障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员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的监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
评估机构董事、经理层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评估机构的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对评估机构和全体职工负有勤勉及忠实的义务。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的章程的规定,忠实、审慎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评估机构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