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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争议的解决协调机制。股东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决策与监督

第一节 股东会(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合伙评估机构为合伙人会议,以下统称股东会)是评估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的章程行使职权。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于集中。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案的审议、表决的程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决议的公布及其生效等议事规则应当进行详细约定,充分保障股东会按约定行使职权和有效运转。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评估机构章程中作出约定或经股东会批准。对于可能对评估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股东会应当谨慎授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可采取一人一票、出资比例与股东人数相结合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分配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会表决程序。
  对涉及评估机构重大利益的事项,比如修改章程,实施合并、分立、解散,变更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开设或撤销分支机构,股东加入与退出等,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表决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设董事会(合伙评估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由评估机构章程约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载明董事(合伙评估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转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议事能力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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