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新股东的加入程序,并明确新股东与老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未明确约定的,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退出的情形和程序。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约定程序准予退出。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丧失股东资格条件为当然退出情形,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合伙制企业为财产份额,以下统称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或标准及财务审核,结算与退还办法。
第二节 股东出资与股权变动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评估机构的财产。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程序和办法。
股东只能向符合评估机构章程约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人转让其股权。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老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是否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他人持有自己的股权。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不得以其在评估机构中的股权对外出质进行担保。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谐共事。
第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评估机构章程,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对评估机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在载明合法、合理的利润分配原则和方式。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评估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谋取属于所在评估机构的商业机会,损害评估机构的整体利益。
股东对评估机构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股东不得从事与本评估机构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评估机构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应当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评估机构和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