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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评协[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做大做强做优,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我会制定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完善评估机构内部决策管理机制,提高评估机构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治理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设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合理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质量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机构文化建设机制等。
  第三条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评估机构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评估师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在评估机构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员工、机构、行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股东(合伙人)

第一节 股东(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七条 评估机构股东(合伙制企业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资格条件。评估机构的章程(合伙制事务所为合伙人协议,以下统称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在诚信记录、专业经历、议事能力和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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