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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6.姜健、任玉奇、王东洲、康凤英、周晓峰等1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5件(第46、82、254、512、515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及时将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法律化,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推动土地流转,建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调整承包地,解决人地矛盾;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丧失的标准和程序。

  中农办认为,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当前农村实际,可以更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农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不主张对关于承包地调整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中农办、农业部等部门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修改,应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三个不得”的要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中农办认为需在相关法律修改时予以专门研究,农业部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进行相关规定加以解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委建议,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充分论证,在做好相关工作基础上适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建议。

  17.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79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法律不完善、管理滞后、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

  农业部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住建部、国土资源等部门建议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并考虑。我委同意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一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的问题。

  四、1件议案提出的一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制定今后的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针对议案提出的具体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研究解决

  18.金硕仁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并采取措施解决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源头的长白山森林大量进行木材生产问题的议案1件(第369号)。议案提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议案认为,长白山是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三大水系乃至整个东北地区水系发源地,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支撑区,建议采取得力措施,解决长白山森林大量进行木材生产的问题,保护和修复长白山林区生态系统。

  我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今后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国家林业局加强和改进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长白山林区生态系统,并在森林法修改中认真研究议案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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