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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3.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扶贫法的议案1件(第287号)。议案提出,推动扶贫立法有利于更加准确界定扶贫标准、扶贫对象,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履行扶贫职责、推进扶贫工作,建议制定扶贫法,以确定扶贫标准,界定扶贫对象,健全投入保障机制、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

  农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扶贫法。农业部建议,由全国人大农委或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尽快启动扶贫法起草工作。财政部认为,扶贫开发立法将对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对科学确定扶贫标准、准确识别扶贫工作对象、明确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及社会群体的减贫责任、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相衔接等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就扶贫开发投入保障机制开展专门研究。并建议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开始,就充分考虑扶贫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认为扶贫立法时机基本成熟,并于2009年启动扶贫立法工作,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我委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201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出台,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先制定相关条例,并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14.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转基因生物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转基因生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我国已出现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转基因作物,但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全等方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制定转基因生物法,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5个配套规章。农业部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已基本健全,但该条例并不能涵盖工业、医药等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先对其他领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再考虑是否制定转基因生物法。科技部建议有关部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专门立法,建议在立法中充分考虑我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环保部赞成议案所提建议,并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启动法律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已制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法规的可行性,建议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转基因生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赞同在条件成熟时开展相关立法活动。我委认为,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规章,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转基因技术不断发展,工业、医药等领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也应予以重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先制定相关条例,并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15.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畜牧法的议案1件(第290号)。议案提出,畜牧法对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地在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过程中存在相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议修改畜牧法,明确畜禽养殖场所、配套生产设施和规模养殖的标准。

  农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简陋棚舍养殖”问题,将随着养殖户经济实力增强和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提高而逐渐解决。近些年,农业部通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制定畜禽养殖场建设标准等工作,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浙江、山东等25个省区市已制定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考虑到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予以解决,建议暂不修改畜牧法。我委同意农业部的意见,建议农业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继续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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