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何晶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43号)。议案提出,现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置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运作模式、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一是改革品种权保护模式,将司法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改为单独的司法运作模式;二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三是改革品种管理制度,统一品种的审定、保护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是明确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额计算方法、证据保全、侵权人处理、制种农民责任等;五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已逐步健全,立法条件基本具备。农业部表示,将在认真总结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议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具有合理性,可作为立法参考。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行政、司法保护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实际,建议强化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同时重视与行政保护之间的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有必要调整完善,可考虑修改现行条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有关品种权保护和管理等重要问题深入研究,先修改现行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
11.崔富华、陈萍等67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53、410号)。议案提出,我国是农业生物灾害频发国家,农业生物灾害已成为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规范和保障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农业部认为,制定植物保护法对防控有害生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物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我国于2005年加入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履行公约义务也要求加快立法,制定植物保护法非常必要。国家林业局认为,现行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来规范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农业部从2001年开始着手植物保护立法准备工作,目前正就主要制度设立、条文内容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已共同组织多次植物保护立法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建议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或者制定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条例。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强调研论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先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植物保护法。
12.高丽朴、乔彬等6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2件(第252、553号)。议案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和中心环节,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抓紧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认为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是必要的。农业部认为,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研究起草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同意议案提出的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建议。商务部在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标准化的同时,已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我委认为,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是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问题,先制定相关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