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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我委认为,边境沿海地区治安管理有其特殊性,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通过完善行政法规、明确执法责任分工等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再适时启动边防治安管理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32.唐祖宣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把“四议两公开”列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议案1件(第551号)。议案提出,在按照中央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依据当地情况探索出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行后,有效地发挥了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建议将此内容写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民政部提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中,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随着法律的贯彻落实,能够很好地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不少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关系的规定,正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对村务公开的具体做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不宜由法律作统一规定。

  我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认真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推广。(四议: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决议;两公开:公开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

  33.徐明正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第108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的收养工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亟需对收养法进行修改,建议将被收养人的年龄由不满十四周岁改为十八周岁,将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删去,将被收养人数量由一名扩至三名。

  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收养法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为被收养人,是根据有利于培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感情,增强被收养人的归属感,以及兼顾公民的收养习惯确定的。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放宽到十四周岁以上。收养法将无子女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之一,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主要是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衔接。对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法规定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我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建议民政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目前,可暂不考虑修改收养法

  34.吕帆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议案1件(第12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也应逐步提高,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年龄和选任学历都相应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所体现。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固有的民主性和广泛性,对审判工作的价值更多体现在民意智慧和群众视角,并不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考虑到法官法对法官年龄的要求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所以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年龄作了相同规定。目前,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等各方面较好地体现了代表性和广泛性,30周岁以上人民陪审员比例已经接近90%,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约占40%。

  我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目前可暂不对“决定”中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年龄要求作出修改。

  35.秦希燕、陈先岩等7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2件(第388、403号)。议案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非法传销、发布“小广告”等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公安部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不仅明确了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而且还界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者,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这些规定符合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关于非法喷涂、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以破坏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公安机关可以“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可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36.迟夙生、韦飞燕、秦希燕、周洪宇、张雅英、邹峰晶、高明芹等21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7件(第203、331、383、432、452、508、509号)。议案提出,我国部分儿童的生存状况恶劣,儿童保护问题亟需解决。特别是目前社会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数量较多,其中不少未成年人是被拐卖后受胁迫、利用、诱骗进行乞讨。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委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任务。当前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拐卖儿童和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象,主要是法律实施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提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打击和惩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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