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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6.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协警法的议案1件(第122号)。议案提出,我国关于协警制度的立法滞后,缺乏对协警的法律地位、岗位职责、执法权限、权利保障等的规范,建议制定协警法。

  公安部认为,当前公安机关使用辅助人员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对其法律地位、管理机构、招录程序、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权利保障等予以规范。公安部正积极研究辅警使用、管理的相关问题,一些地方也在尝试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我委认为,协警属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对其使用和管理是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解决,可不制定专门法律。

  27.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58号)。议案提出,要通过立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厉追究公权力部门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责任,解决现行法律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刑事处罚的主体限制过严、处罚过轻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匹配的救济机制,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范。

  我委认为,宪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刑法254条还规定了报复、陷害举报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不规范。是否单独制定举报法,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28.王恒勤、刘玲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第325、404号)。议案提出,为确立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与现有司法制度相衔接,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性质,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资质和法律地位等。

  司法部提出,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推进,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各方面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建议将法律援助法纳入立法规划。

  我委认为,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已经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国务院已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当前的主要工作应着重于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实践经验,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29.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413、53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司法部提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司法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有效解决司法鉴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由于这个决定实施时间不长,管理机制正在逐步调整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央明确把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可暂不单独立法。

  30.范谊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烟花爆竹控制法的议案1件(第262号)。议案提出,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不加控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已经与城市安全产生了明显冲突。建议制定烟花爆竹控制法。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政许可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强化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控制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应由地方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制定烟花爆竹控制法尚不具备条件。公安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意见,重点做好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工作,并积极商请国务院法制办修订该条例,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我委赞成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条例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31.傅宏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332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管理法,以进一步规范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公安部认为,我国目前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管理方面没有专门法律,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在边防治安管理和执法时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晰、执法依据层级较低等难题。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对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边境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公安机关边防部门执法活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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