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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我委认为,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很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及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20.张庆伟、杨伟程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看守所法的议案2件(第159、510号)。议案提出,看守所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司法实践,且看守所的基本制度应当属于司法制度,不应当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护人权,建议制定看守所法。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十分必要。看守所立法要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公安部报送的看守所条例(修改稿)进行审查修改。是否制定看守所法,将进一步研究。

  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订看守所条例

  21.袁敬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立法规范劳模管理的议案1件(第532号)。议案提出,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政治和生活待遇等管理工作作出明文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劳模的评定、劳模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劳模的特殊保护和救助等内容。

  全国总工会提出,制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多次论证。今年全国总工会已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研究探索劳模考核激励机制、解决劳模生产生活困难、解决劳模参加社会和养老保险问题以及住房困难问题等要求。

  我委认为,上述条例的制定和有关意见的下发,将对劳模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解决劳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可暂不考虑对劳模管理进行专门立法。

  五、36件议案提出的15项立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不具备立法条件,暂不考虑单独立法

  22.卢亦愚、周晓光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福利法的议案2件(第119、120号)。议案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福利体系,服务方式日趋多元化。但也存在社会福利总量不足、责任主体不明、社会福利布局不合理、社会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低等问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已立法,社会救助正在立法,唯有社会福利法滞后,建议尽快制定社会福利法。

  民政部提出,我国的社会福利对象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社会福利方面的法规政策也主要体现在上述三方面。为此,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作了相关规定。另外,国务院、民政部及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权益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民政部正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并启动了儿童福利条例的起草工作。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具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将认真研究并在上述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予以吸收。

  我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关立法和修法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待时机成熟时再对制定社会福利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23.袁敬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1件(第484号)。议案提出,国家机关目前存在机构臃肿、人多为患的情况,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难度大,且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等财政供养机构的编制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国家机关编制法。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部署,中编办研究制定了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长期规划(2009-2020)。考虑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正在深化,机构编制法的主要内容、体例结构等问题仍需做进一步研究论证,短期内还难以启动编制法的立法工作。为了实现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中编办确定了立法三阶段工作任务,即组织立法试点,总结试点经验,起草机构编制法。中编办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并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明确编制数额等原则或内容先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我委赞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考虑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正在继续深化,短期内还难以启动编制法的立法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完善机构编制专项法规,抓紧对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进行深入研究,加快工作进程。

  24.25.陈旭、胡振鹏、慕平、徐安、郑红、李明蓉、刘湘娥、吕忠梅等24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诉讼监督法的议案8件(第72、112、165、183、235、361、385、434号);王田海、王菊梅、孟凌斌、王永明、栗甲等15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定(决议)的议案5件(第154、178、240、295、504号)。议案提出,当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仍相对薄弱,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借鉴各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的决议》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决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委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问题也要从多方面入手。宪法已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有关方面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对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程序的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完善;建议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能,落实好各项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相关法律得到完善、检察职能得到充分履行、各项制度得到切实落实之后,再研究是否需要另行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或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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