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徐景龙、孙建国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23、296号)。议案提出,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及管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曾于2005年4月将该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民政部已将该项法律的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要点,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该法修改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对该法修改工作非常关注并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对立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适时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9件议案提出的8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0.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6号)。议案提出,现行
公务员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十五种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这里讲的“私利”即个人利益,谋取“私利”即谋取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除了不合法、不正当的利益之外,也应该包括合法、正当的利益。因此建议将此项规定修改为“采取行贿手段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很重要,下一步修改
公务员法时会充分考虑和采纳代表的建议。
我委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修改
公务员法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1.黄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270号)。议案提出,现行
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尚不全面,导致法官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反
法官法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建议修改
法官法,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关于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并报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上述若干意见,切实做好
法官法及涉及法官职业保障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我委将继续关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和实践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适时提出修改完善
法官法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2.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272号)。议案提出,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公诉案件,能否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与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确实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将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也将积极推动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对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认为,
刑事诉讼法与
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权设置的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言,两法有关条文发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
刑事诉讼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部署,继续加强对法院组织法实施中的问题的研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适时提出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3.陈旭、慕平、朱维芳、乔汉荣、孙建国、贾春梅、吕忠梅、魏旋君、国家森等28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9件(第71、160、187、217、297、326、435、463、503号)。议案提出,现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检察院职权范围、职能设定、机构设置等规定上存在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与其他法律表述不一致、未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等问题,不适应法制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