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申请报告(附件1);
(二)股东会通过的申请母子公司试点决议;
(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五)评估机构及分公司基本情况(附件2)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9、10项条件的说明;
(六)评估机构及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是资深会员的要注明(附件3);
(七)评估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附件4);
(八)母子公司试点方案(含公司发展计划、总体规划或发展目标);
(九)质量控制、财务分配、薪酬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治理结构图示;
(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8项条件的项目清单(附件5);
(十一)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母公司拟出资收购其他评估机构股权,将其作为子公司的,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购其他评估机构的申请(附件6);
(二)被收购评估机构股东会通过同意成为子公司的决议;
(三)收购计划书(应当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管理模式、利益分配及制度安排等内容);
(四)收购完成后股权安排和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五)被收购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被收购评估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七)被收购评估机构及其分公司基本情况(附件2);
(八)被收购评估机构及其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是资深会员的要注明(附件3);
(九)被收购评估机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附件4);
(十)被收购评估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中评协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成为试点母公司的材料后,将评估机构的收入、人员、净资产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第九条 中评协应当在20日内对评估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与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含子公司)进行约谈。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向财政部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书面告知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第十二条 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关于持有子公司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二)子公司关于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三)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母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还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子公司关于子公司字号的处理协议。
第十三条 中评协收到母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的备案后,应当将母公司在相关子公司中持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母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有法人股东;
(二)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有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应当建立母公司和子公司统一的执业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内部培训体系、机构标识、信息系统,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