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为落实《
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根据《
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规范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我会制定了《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资产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财政部《试点通知》要求,积极参与并协助中评协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加强试点机构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子公司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作为母公司以法人股形式向评估机构出资,使该公司成为其子公司,并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形成控制关系。
第三条 评估机构进行母子公司试点,需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作为母公司试点的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同意申请母公司试点;
(二)具备证券评估资格,且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时间不少于5年(含5年);
(三)评估机构(含分公司)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四)上年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评估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取得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在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0名,其中注册3年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0名;
(六)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八)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和经验,近三年内每年完成至少2项重大并购重组或IPO评估项目,并经证监会、国资委或相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较强的管理控制力、质量控制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业内外声望较高,政治素质过硬。
第五条 作为试点母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作为子公司:
(一)股东会同意成为子公司;
(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15名;
(五)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
(六)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评估机构申请成为试点母公司,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