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相关条款。
五、检查人员和程序
检查人员要求由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选派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步骤及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所属检查单位下发的检查通知之日起,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
(二)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2011年5月底前,财政部检查办公室将对各地方检查办公室抽调参加非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代表进行集中培训;2011年6月中旬对抽调参加本次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检查组的实地检查工作。2011年6月中旬前,财政部检查办公室将组织检查人员分组开展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实地检查工作,各检查对象的具体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各地方检查办公室的实地检查开始时间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所有本次检查的实地检查工作均要在7月中旬前结束。
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