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2〕25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做好保险行业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工作部署。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决定》全文,掌握主要精神,充分认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有关清理整顿工作,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坚决贯彻《决定》,认真开展自查。各保险机构要严格对照《决定》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清查本机构和下属公司参与投资各类交易场所和为各类交易场所及交易活动提供保险服务的情况,确保合规经营。
三、切实强化责任,及时组织上报。各保险机构相关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保监会将适时组织抽查,对贯彻执行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各保险机构应及时总结上报本机构自查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保监会。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与投资交易场所的保险机构,应上报投资时间、初始投资金额及占比、资金来源、决策及审批情况、投资余额及占比、被投资交易场所基本情况、交易活动基本情况、地方政府对交易场所的处理意见等。
(二)为有关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应上报具体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责任、保费收入、分保情况、赔付情况和保险期间等,包括总体情况和每张保单具体情况。
(三)不存在参与投资或提供保险服务情况的保险机构,应上报无上述问题的书面报告。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请各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确定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