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14号)


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政总裁David P.Conner先生2003年11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驻中国总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驻中国总代表处;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批准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