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3]239号)
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三木繁光先生2003年12月1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批准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大连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批准东京三菱银行广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批准东京三菱银行成都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批准东京三菱银行无锡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