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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2〕72号)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下一步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有效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和本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对各会员提出如下深化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完整收录创业板客户信息,全面开展风险测评。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录创业板客户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的比例,以及完成创业板客户风险测评与后续评估的比例,均应达到100%。
  二、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三、对于交易经验满2年但风险测评(可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要求)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低(保守型)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针对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两类情况,在经过劝导和风险教育后,投资者仍坚持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对客户申请、风险揭示及相关劝导工作等情况通过书面、电子或录音等方式进行详细留痕,以备核查。
  四、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后续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应持续跟踪分析其交易行为特征及盈亏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
  五、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账户资产量低于10万元、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客户,应密切关注其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情况,通过交易系统风险提示、短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劝导其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
  六、密切配合本所做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宣传,在官方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的链接,通过短信、邮件等各种有效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阅读相关创业板风险教育的提示信息。
  七、通过合同、协议书等方式,与客户约定重要信息发送与接收的渠道;对于创业板股票退市等重要信息,应确保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持有创业板退市股票的客户传达,并做好记录留存,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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