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巡视)或由人事司统一组织,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参加)。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次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考官小组中应有适量的外请专家。
第十六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报人事司审核,并报单位分管委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和体检,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人事司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招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