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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巡视)或由人事司统一组织,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参加)。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次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考官小组中应有适量的外请专家。

  第十六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报人事司审核,并报单位分管委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和体检,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人事司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招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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