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除特殊工作岗位外,原则上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身体检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履行报批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公开招聘计划,报人事司按规定权限履行核准手续。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各用人单位根据核准备案的年度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人事司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简况、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应在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和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上发布,同时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