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党发〔2012〕6号)
委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新招聘工勤人员。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或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公开招聘采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和人事司统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