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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编号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拉丁文

1

黑麦属

Secale

黑小麦属

Triticale

小麦属

Triticum

2

黍属

Panicum

狗尾草属

Setaria

3

翦股颖属

Agrostis

鸭茅属

Dactylis

羊茅属

Festuca

羊茅黑麦草属

Festulolium

黑麦草属

Lolium

虉草属

Phalaris

梯牧草属

Phleum

早熟禾属

Poa

4

百脉根属

Lotus

苜蓿属

Medicago

驴食豆属

Onobrychis

车轴草属

Trifolium

5

菊巨属

Cichorium

莴巨属

Lactuca

6

矮牵牛属

Petunia

小花矮牵牛属

Calibrachoa

7

茼蒿属

Chrysanthemum

亚菊属

Ajania

8

驼舌草属

Goniolimon

补血草属

Limonium

裸穗花属

Psylliostach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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