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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协[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对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开展对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检查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行业监管工作、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经中注协审查批准,可担任兼职检查员。
  第三条 兼职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二)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负责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兼职检查员由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审核,并经中注协最终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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