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启动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强劲的地区,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探索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深化培训基地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合作;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实训装备、能力评价等方面积累高技能人才培训经验,为推动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培训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
三、项目实施期限
2012年的培训基地项目从2012年5月起开始实施,为期2年。
四、申报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公布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本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地级城市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能力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3.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
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校企合作
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五、申报要求及评审程序
(一)地方预审推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控制数(见附件1),各省(区、市)推荐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凡超出申报控制数名额,一律不予评审。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4月16日前请将本地遴选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
1.本地区推荐申报2012年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报告,并附申报项目单位名单(按优先次序排序)。
2.各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书内容应涵盖本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
3.各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及其制定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要明确基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及工作任务等,做到项目目标可量化、项目任务可实现、项目内容可完成、项目经费可执行、项目管理措施可操作。
(二)部门组织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培训基地项目候选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基地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最终择优确定培训基地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项目经费
(一)中央财政支持。2012年,中央财政单独安排经费,专门用于补助培训基地项目。一次性拨付每个培训基地5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