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徐景龙、储亚平等6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的议案2件(第5、539号)。议案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实现综合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6件。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保护部已经制定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了规章清理工作,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认为,水利部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取得了多个专题研究成果,并已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近年来,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现行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制定的,仅在2010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性修改。水利部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组织工作。2006年国务院召开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完善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我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现行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及
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共17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或者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3.关于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
杜国玲等3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182号)。议案以太湖流域案情为例,提出加快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对湖泊周边的山林、湿地等实施一体化保护。
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认为,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对于维护河湖水质安全、保障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
畜牧法、
森林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已经对湖泊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规定。对湖泊保护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建议严格执法,确保现行各项适用于湖泊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具有特殊地域性的湖泊保护,建议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我委认为,湖泊生态安全是我国水环境的集中反映,湖泊生态安全要求湖泊水质、水量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综合评价,湖泊生态安全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应以流域安全概念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但是湖泊安全立法的综合性很强,当前沿湖各地方对湖泊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通过区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带动湖泊的生态安全立法工作。为了办理好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我委积极推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2011年,国务院将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2011年4月,我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湖泊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我委对代表议案、太湖流域地方人大的意见和过去的研究论证进一步梳理,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2011年6月,我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人大的反馈意见,我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补充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我委积极总结立法经验,推动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各个湖泊的情况立法。2011年7月,我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推动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交流了治理保护立法工作的情况,总结了长期在湖泊生态保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
14.关于制定节约用
水法的议案1件
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第376号)。附有节约用
水法草案。议案建议明确水资源短缺和供需紧张状况,强调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负有节水责任、义务和用水行为规范;鼓励支持开展节水工艺流程和技术、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强化缺水地区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和非节水型器具淘汰等行为;明确城市和农村节水管理体制;表彰节水有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