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有2件,即吉林代表团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议案”(第370号);山东代表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的议案”(第487号)。接到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了领衔代表及部分附议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议案”(第370号)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从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与实施。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执法检查。检查结果表明,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促进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协调好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加强该法的配套法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好这一部基本法律。同时,为使
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组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建议每五年对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