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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市场服务、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促进农村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子企业、科技型农村企业等主体的健康发展,围绕保发展、保供给、保民生,在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上下功夫,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花气力,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上作文章,切实促进农民较快增收。

  (一)支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登记。

  (二)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积极有效地解决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民自愿办社参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研究制订适应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需要的相关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促进“银社对接”、搭建农产品产销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索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度规范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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