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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1]28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建立的一项基本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此项调查制度有效期为2年,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见附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本通知是合法开展调查的依据,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调查行并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根据银行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以及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而编制银行业景气指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为宏观管理部门判断金融形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为社会各界了解银行业景气状况和货币政策意图,进而全面把握、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服务。
  二、调查范围:我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相当于地市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联社。
  三、调查对象:全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四、调查内容:(一)银行基本情况:包括银行名称、行长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二)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实施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三)银行家对银行业景气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
  五、调查表式:本调查设置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六、调查方式:对我国境内设在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各类银行机构采取全面调查(截止到 2011年末,符合调查条件的银行共3014家,其中总行或(总部)169家,一级分支机构691家,二级分支机构1708家),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取PPS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截止到2009年末,农村信用联社约450家)。
  七、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组织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实施。
  八、数据录入、审核与汇总: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检查由各调查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数据的审核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国调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汇总,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
  九、调查时间:银行基本情况调查时间为每年1月--3月10日前;银行家问卷调查的现场调查时间为每年2、5、8、11月的最后10天。
  十、报送时间与要求:(一)各调查行于每年3月12日前完成《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录入。(二)各调查行于每年2、5、8、11月27日前完成《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录入和检查。 (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14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审核;每年2、5、8、11月30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审核。
  十一、质量控制:(一)严格调查时间,不得提前和延后,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期的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调查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布置。(二)加强与被调查银行家的沟通、走访和回访,使其按时填报,保证及时、完整收回问卷。(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数据核查办法并加以落实。(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十二、统计标准: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
  十三、资料反馈:各调查行要及时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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