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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
  (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
  (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金融机构标准和人民银行标准只能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映射关系,不能一对多或多对多。
  (七)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金融标准。金融机构在对外进行信息交换、发布金融信息时应按标准化的定义、口径、算法进行,对信息交换和数据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统计标准进行补充和整改。此项工作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半年之内完成。
  (八)在经营管理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应使用标准化的业务分类、定义和解释,主要是在制定业务规划、操作和管理时采用相应的金融统计标准。此项工作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一年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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