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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五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不计免赔险
  2、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释义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附件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
  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采用燃料或电瓶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农用型手扶拖拉机、农用型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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