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别地区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抽检工作。有的地区抽检工作不够认真细致,抽检的企业总数及查出的违规行为偏少。浙江、福建2个省未自行组织开展2011年度抽检;安徽、江西、重庆3个省(市)仅对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检,未抽检批发企业。河南省未按总局确定的名单,配合抽检机构完成对部分批发企业的复查工作。
(四)个别地区对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管理依然混乱。总局组织抽检查出,在湖南省的新晃兴民舞水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省的连平县曾群联众烟花爆竹批发部、陆丰市松泉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内,有关部门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该企业经营的合格产品混存,且大部分收缴的产品含有氯酸钾,对仓库安全构成严重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核查含氯酸钾产品来源。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省局要将附件2、附件3列明的含氯酸钾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立即逐一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函告批发企业所在地省局。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所在地省局要认真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从非法生产经营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违规行为。对本次抽检及核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线索,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并严肃查处。
(二)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有关省局要依法收缴并移交有关部门妥善销毁。对查实在产品主体中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查实在烟花引火线中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两次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以及核查发现从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依法吊销经营(批发)许可证。对首次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和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2011年烟花爆竹等2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对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一是会同质监等部门重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明确禁止在烟花引火线中使用氯酸钾的要求。今后对在烟花引火线中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重点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加强和规范产品流向登记及合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收缴烟花爆竹的处置工作。要配合公安部门妥善处置或销毁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批发企业经营产品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