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继续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局组织对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9个省(区)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查,共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81家、批发企业271家,其中,对近年来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标称的92家生产企业和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66家批发企业进行了复查抽检。共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7家(见附件1),占抽检生产企业总数的3.87%;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49家(见附件2),占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8.1%。
全国共有30个省局自行组织开展了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共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5家、批发企业1195家,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3家(见附件3)。
二、主要问题
(一)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问题依然严重,烟花类产品的引火线使用氯酸钾问题较为突出。2011年抽检查出的违规企业中,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吾田富康烟花鞭炮厂是2010年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安徽、河南、湖南、广西4个省(区)有11家批发企业在近年抽检中曾查出存在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问题;在批发企业抽检查出含氯酸钾产品的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共66家,涉及江西、湖北、湖南、广西4个省(区)。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中,7家生产企业的11个烟花产品均系引火线含氯酸钾;49家批发企业的86个产品含氯酸钾,有46个烟花产品是引火线中含氯酸钾。
(二)烟花爆竹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不到位,合同管理不规范。2011年总局组织抽检查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陕西6个省(区)的73家生产企业和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8个省(区)的23家批发企业(见附件4)仍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一些企业虽然进行了产品流向登记,但其内容、形式均不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管理通用规范》(AQ4102)的要求。一些批发企业未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个别批发企业所经营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企业,有的产品甚至无任何标识。2011年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中,湖南省有2家批发企业经营的3个产品无任何标识;江西、广东、广西、陕西4个省(区)有5家批发企业经营的6个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7个省(区)有24家批发企业经营的44个产品未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