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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注:本表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归类编制,预算报告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按用途归类。

  附表二十: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情况

                                单位:亿元

┌─────────────────────────┬───────────┐
│                         │  2012年      │
│  项  目                   │           │
│                         │  预算数      │
├─────────────────────────┼───────────┤
│一、公共财政预算部分               │  20937.43     │
│  “教育”科目支出               │  18929.11     │
│  科研、社保等其他科目用于教育的支出      │  2008.32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部分              │  971.93      │
│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  665.99      │
│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支出         │  305.94      │
│三、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              │  75.27      │
│  企业办学、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经费       │  75.27      │
├─────────────────────────┼───────────┤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  21984.63     │
└─────────────────────────┴───────────┘

  注:根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企业办学经费指国有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并实际拨付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经费指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和各种经营取得的收益及投资收益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

名词解释

  公共财政预算: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我国自2010年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中央财政收入: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2009年,将地方上解收入与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后,中央财政收入即为中央本级收入。
  中央财政支出: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
  中央财政赤字:指中央政府年度收不抵支的差额,通过发债弥补。由于我国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计算公式为: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收入+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或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本级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全国人大批准,用于中央政府本级事务所需的支出。
  税收返还: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资金。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中央财政通过超收收入和支出预算结余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下年度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或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地方本级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地方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
  超收:指财政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的数额。
  国债余额限额:指全国人大限定的年末不得突破的国债余额上限。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指从2006年开始,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全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指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10-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计划。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按照国家基本标准配置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等器材,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置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工程。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确定了16个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于2007年设立专项资金,并建立滚动预算管理机制,保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农资综合补贴:指国家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的增支影响,对种粮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以有效保护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良种补贴:指国家对农民选用良种进行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加快良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农机购置补贴:指国家对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财政综合扶贫:是国家财政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事业各项政策措施的总称。指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时,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保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等措施,支持贫困地区提高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出台的一项强农惠农富农制度创新,是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按照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其目的在于解决农民群众急需并共同受益的村级公益事业不足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指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从2009年起,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 50%的补助。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指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以实现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实施的奖补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对地方给予支持和帮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指将目前对大多数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现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促进社会化分工、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简称。指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上海市、重庆市自2011年1月28日起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两市试点以新购多套住房和高档住房为主要征税对象,并规定了一定免税面积,对超出标准的面积征税。下一步,将在总结两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指为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天提供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再提高1元,达到小学年生均1000元,初中年生均1250元。
  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指为进一步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按照先易后难和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2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03740亿元,完成预算的115.6%,比上年(下同)增长24.8%;加上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00亿元,收入总量为10524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08930亿元,完成预算的108.7%,增长21.2%;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92亿元和地方财政结转资金1918亿元,支出总量为11374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收支总量相抵,差额85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51306亿元,完成预算的111.9%,增长20.8%,加上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00亿元,收入总量为52806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支出56414亿元(含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完成预算的103.8%,增长16.7%,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92亿元,支出总量为59306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收支总量相抵,赤字65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348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8%,增长27.3%。2011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7204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77708亿元限额之内。地方公共财政收支差额2000亿元,与上年持平,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

  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41360亿元,完成预算的160.2%,增长12.4%;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39642亿元,完成预算的149%,增长16.8%。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126亿元,完成预算的110.6%,下降1.6%;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103亿元,完成预算的85.8%,增长2.9%。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765亿元,完成预算的90.6%,增长36.9%。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770亿元,完成预算的89.6%,增长42%。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1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改革深入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新的成绩。2011年,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预算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科技等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代编预算规模有所压缩。预算报告专门汇报了落实人大预算决议的情况,回应了人大代表的关切。同时,也应该指出,在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方面,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增强;财政支出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工作有待加强;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均衡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追加预算多、结转资金多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风险;地方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够规范。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国务院提出的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安排113600亿元,比2011年预算执行数(下同)增长9.5%,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70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收入总量116300亿元;全国公共财政支出 124300亿元,增长14.1%;收支相抵,全国公共财政收支差额8000亿元。其中,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安排55920亿元,增长9%,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700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收入总量58620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支出安排64120亿元,增长13.7%;收支相抵,中央公共财政赤字5500亿元,减少1000亿元。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39912亿元,增长14.6%。到2012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82708亿元。国务院拟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500亿元,增加500亿元。

  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34797亿元,下降15.9%;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35614亿元,下降10.2%。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2990亿元,下降4.3%;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808亿元,增长22.7%。

  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1246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安排127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体现了中央关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总的看,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圆满完成预算,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积极财政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和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重点围绕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完善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发展服务业、扩大居民消费,以及鼓励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收劳动力就业,引导民间扩大投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动收入分配结构调整。

  (二)积极落实好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财政安排的民生支出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公共服务和保障群众生活,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重点问题。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的目标,并明确使用方向,加强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使用绩效,促进教育公平。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教育、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大力支持和推动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财政民生支出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好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2012年,国务院审计部门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三)严格预算执行。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减收增支或增收减支政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执行中如有超收,可以用于减少财政赤字、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对地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规范预算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和收支范围。研究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清理整合政府性基金项目,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2013年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严格财政收支管理,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推进预算和决算公开。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切实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为基层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基本财力保障。中央部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需求和财力状况,减少资金配套要求。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积极推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完善资源税制,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加快财税立法进程,及时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法规上升为法律。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健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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