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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1〕5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试点地区:
  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要求,结合各地提出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经研究,确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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