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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农改明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做好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抓紧做好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目前,一些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有的地方未经农民同意,强行搞“两工折资”;有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搭车收费;有的地方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借“一事一议”搞摊派;有的地方农用水费、电费涨价过高,加重农民负担;个别地方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顶风违纪,变相收取屠宰税,突击清收税费尾欠。这些问题说明,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基础还不稳固,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先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照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改革后村村减负、户户受益,进一步减轻粮食主产区和种地农民的负担;对因自然灾害、各种原因征占减少的土地,必须据实核减;农业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明显偏高的地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减;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重申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按照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农业特产税政策。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宣传好,落实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本省的改革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并请于4月30日前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备案。
  二、尚未以省为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的省份,要尽快研究决定本省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根据国发12号文件关于“目前尚未以省为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省份,今年是否进行全省范围的改革试点,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精神,请有关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决策。决定进行全面试点的省份,要按照国发12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认真制定改革方案,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国发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上报方案的省份,要根据新的政策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并抓紧补充上报。务请于4月30日前将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具体事宜请有关省尽快与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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