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推进博物馆年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根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1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一)参加博物馆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度博物馆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1);
2.博物馆2011年度工作总结1份;
3.博物馆2011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1份。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
1.《2011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纸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见附件2);
2.《2011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1份(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