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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三)请各地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式二份)报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为便于进行跟踪查寻,请尽量使用中国邮政EMS报送材料)。

  五、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确定和管理

  (一)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把关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二)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唯一标识,标识样式见附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标识。

  (三)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既是该项遗产的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要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和此遗产的相关说明),并严格按照本地已制订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划进行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使用被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报该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六)农业部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去除相关标志,并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掘和推荐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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