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基金会2011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并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基金会规范运作及公开透明也被提出更高要求。为做好2011年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科学发展,现将年度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基金会年度检查,要统一使用修订的2011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审计报告示范文本(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并继续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年度检查的网上申报和审查(网上年检系统将于2012年2月25日开通)。
二、及时通知符合参检条件的基金会,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在2012年3月31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确保年检工作在5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审计报告的检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严格审计。
四、加强对基金会业务活动,特别是重大公益活动、接受捐赠情况、信息公布情况等的检查。年检结论要严格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五、做好年检情况的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请于2012年7月1日前将2011年度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2011年度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的电子版发送至lili@mca.gov.cn。
六、年检结束后,各地应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配合财税部门尽快确定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