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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1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的力度,民政部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

  推荐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住所设在京外的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推荐名单以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1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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