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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遵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以外的贵金属交易品种所涉及的汇率敞口管理,应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295 传真:010-68402315

  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年 季度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季度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银行名称:                           金额单位:万美元

项目

 

贵金属品种

合计

黄金

白银

铂金

(请标明贵金属种类)

本季度对客户贵金属业务交易额(1)

买入

 

 

   

卖出

 

 

   

差额

 

 

   

本季度贵金属境外平盘金额(2)

买入

 

 

   

卖出

 

 

   

差额

 

 

   

本季度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发生额(3)

 

 

   

本季度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额(4)

买入

 

 

   

卖出

 

 

   

差额

 

 

   

上季度末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余额(5)

 

 

   

本季度末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余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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