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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略)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略)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略)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4: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一、封面要求
  1、标题:2012年度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2、企业名称:   (请填写企业名称全称,并盖章)     
  3、2011年度企业免税通知单编号: 2011-XXX)     
  4、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名称:            
  (请按照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有关条目填写)
  5、企业所在地:省(市、区)、县(区)           
  6、企业联系人:(请填写两位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二、正文要求
  1、 目录;
  2、 表1 企业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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