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6]68号)
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采购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采购按照《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采购指南》中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六条 国家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采购工作;
2.审核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汇总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3.组织对项目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报批手续。
第七条 省级项目办的采购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