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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证监[1998]20号 1998年5月18日)


  为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会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工作,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研究,拟于年内分两批选择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按如下要求向我会推荐一至两家企业。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上报程序
  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同时向上述两者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下述原则和条件,对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进行初选后,以正式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推荐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二、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1.属于优先扶持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适当考虑其他行业。
  3.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以及募股后符合国家对国有股控股政策要求的企业。
  4.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基建、技改项目(其中加工工业应主要用于技改项目)和收购兼并,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5.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拟上市公司应连续三年盈利。除基本满足上市地关于企业规模和效益的要求外,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须达到如下规模要求:原则上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前一年未经审计的税后利润规模一般应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能源、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企业的资产、利润规模应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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